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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申诉人对自己在灌阳县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期间逃跑行为,与起诉书、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认定“暴动越狱”罪名不符,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 刑期14年,决定执行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被告人:范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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