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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三人,三人均为非城镇户籍,均从事农牧业生产,甲与乙在2008年结婚,甲方初婚未生育过子女,乙方甲方结婚前有一个女孩,甲与乙结婚后按照《 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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