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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父亲生前剩余工资65594.39元,抚恤金20846元);本案产生诉讼费判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父亲廖正祥,母亲徐莲明生前均在丽江公路段 时间推移,这是一笔巨款。原告不应只提“遗产”,这父母“遗费”也应继承吧。 5.“我年迈病多情况,方便就医,特提出晚年生活意见:我自愿在丽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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