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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国各承担55元。 王凤勤上诉称,1、该争议房产不能认定为王志国、刘素梅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属铁路房改房,是由被上诉人王新利出资以王志国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由上诉人王凤勤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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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完,但他母亲不想分但这部分债务,我是想咨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是怎么样认定的,是从共同还贷开始,一直到对方死亡为止,还是一直到房屋还贷完成为止?如果到他死亡为止的话,其余贷款由我自己还完,这部分我自己还的贷款是如何认定的,是不是可以不当做遗产进行分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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