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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一队。,邮编:833303,电话:15109093202。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2014)精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2014) 认定涉案争议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归被申请人所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2013年9月9日擅自在申请人父亲的宅基地上建房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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