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又一新的版本。我有证据证明她这两个办理遗嘱公证的版本都是在说谎! 我觉得弄清父亲当年为什么原因要办理遗嘱公证,这非常重要,因为这涉及父亲当年有没有被人 书证的本质特征,请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一条,我可以在上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后提出再审申请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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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的,可以申请再审”。 我准备先申请公证处撤销公证遗嘱,然后持有公证处的撤销回函,再向二审法院申诉。公证处告诉我,如果法院判决书上认定此项公证遗嘱,是在 立,就可以撤销此项公证。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现在的问题是,相关遗产的二审裁定书已在去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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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条是否可理解为:先前申请再审后收到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裁定,当事人认为该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可以再次申请再审?但如果这么理解,好像又跟第三百八十三条相互矛盾了!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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