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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名义共同生活,1998年大儿子刘一去世,未留下遗嘱;1957年二儿子刘二与南京市朱某结婚,未育子女,与朱某之子王一、王二为继父子关系,2004年二儿子刘二 :1、朱一如何能主张此房屋的产权?2、如果朱一想证明此财产属于遗产,该准备哪些证明材料?3、如果提出变更产权人登记的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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