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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认为是原告单方送检,不应采信;对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和通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 口王新国农资店发票专用章。原告认为,其与王新国有多年业务往来,张单纺是王新国委托经办人;被告及第三人认为,王新国未签名,原告应举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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