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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本办法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发放、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按照本市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地税 基金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 参保人员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当年度门诊起付标准不变,从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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