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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第三人对本院制作的DVD光盘认为不能证明什么问题。 被告及第三人对重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原告所举证据已过举证期限,且不属“新的 鉴定费及路费等费用共3万余元(当时因塑膜使用寿命鉴定费高达3万多元,而且时间需要几个月,因该项鉴定技术及其复杂,武汉没有设备不能做,只有北京才有鉴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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