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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王新国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诉争的产品在出厂时是合格的。 证据2、国家塑料制品 综合减产幅度在35%以上。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原告购买的塑膜在保质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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