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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其兄。 (1)法院支持原告何某于200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告陈某其兄位于吴川市梅录镇梅北开发区四区15号的房地产 没有经过房产登记,抵押合同无效。 2、2002年10月28日法院发下执行通知,令被告陈某其兄在通知书送达七日起带款80220元以及利息清还债务。 3、2004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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