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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原来写的是1993, 而现在卷宗里该处却被修改为1994.(对比现在公证处卷宗与法院强制执行卷谈话记录复印件) 4是在原3的基础上涂改成的。 这说明公证处后来修改了 人员疏忽弄丢了。 4、《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这条是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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