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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二者根本没有资格以“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通知义务。它们之间的债权转让,完全属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享受国有银行才有的特权。 再说,在本案中 意见。拍卖机构觉得,它们不过是法院的一个棋子,用完即丢;而本来可预期的拍卖收益,因为法院确认的“流拍”而大打折扣甚至大失所望。请求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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