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86年到一家单位工作现已有29年了,86年至93年是乡办的,94转县属单位,05年改代办业务至今,现同性质人员转劳动派遣公司,我50岁已到退年龄不能签订合同而得不到单位任何补尝,按劳动仲裁是否能得到单位补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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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 。”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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