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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公司向被告被告01(挂靠)公司送达的有关解除合同的通知的理由都是“原告严重延误工期”。而该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理由一、被告02(发包人 进度支付工程款,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价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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