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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汉沽区大田镇小王村,被告户籍性质为非农业户口,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汉沽区四平里。原告在小王村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共5间,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我国相关政策也明文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之间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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