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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天津市大港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津港地名证(2008)发16号《标准地名证明》及附图; 证据七、《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三份, 《房地产权证》,系房屋和土地登记簿上载明权利人,故原告与 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被告关于原告与初始登记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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