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将其与其前妻及本单位告上法庭,且将我单位列为第一被告人,因我单位一直未收到法院传票,所以对此毫不知情,所以法院开庭审理只有被告前妻到庭应诉,法院 公司土地,且此情也是通过他人告知我们才知晓,故我单位立即找到欠款人前妻,拿到判决书及原告所提供的物证(借条、资金往来银行明细、担保人签字及借款人承诺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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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他小明在老家,我们在别省打工,所以直被通知前都不知道关于这件事的一点消息且未收到传票。(可能如果联系不到被告人,法院可以直接判定,but我们确定以及肯定小明知道我们具体的家庭住址)另外,老家农村老父亲去世后后分给我的、在我名下的份地被他租出去并收着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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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并宣布原告采取欺诈行为取得的135000元借据作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退还答辩人被肖邦兰扣押 名字说错。甚至判决书中已是错误的“卢体尔”写成“卢尔体”。并且当初发传票举证通知书把另外的房屋诈骗合同纠纷的被告写成我们。后面询问一句弄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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