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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该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遂判决,确认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ZL200710018048.5“双轨四吊搬运机”发明专利权人。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张 创造系利用彬煤公司物质条件而完成,符合本质实际情况。至于张常年上诉称其系原审被告,不应承担举证责任问题。因法律规定,当事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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