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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支持。遂判决,确认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ZL200710018048.5“双轨四吊搬运机”
发明
专利权人。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张常年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张 给予了奖励,张常年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并领取了奖励。应属
职务
发明
;2、原审判决
认定
上诉人完成的是本职工作,不是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
//www.110.com/ask/question-2923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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