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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聂仁强扭送至临澧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覃玮玮的陈述,证明2008年12月 提取的《责任合同书》原件,证明被告人聂仁强为骗取覃玮玮现金所伪造合同的内容;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江支行出具的卡号为6228882888110081,户名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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