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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蒋玉兰的证言,证明蒋不认识聂仁强,也没有给聂仁强打印过责任合同; 4、证人胡鹏的证言,证明胡听说覃准备和聂仁强成立一个贸易公司,覃给聂仁强 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仁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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