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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2010)临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仁强,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因本案于2009年6月2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 ,酒店经理称聂已辞工了; 3、证人蒋玉兰的证言,证明蒋不认识聂仁强,也没有聂仁强打印过责任合同; 4、证人胡鹏的证言,证明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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