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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聂仁强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实:1、其先后从覃玮玮手中拿走了114 000元现金是事实,但 辩护意见均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聂仁强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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