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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聂仁强手中扣押《责任合同书 》 1份,及银行卡5张,覃玮玮给其中3张卡上汇过钱 (卡号为 6223330827973677、 合伙做生意,其行为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聂仁强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以诈骗犯罪论处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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