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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写明我司在货物到达需方五日内将增值税发票开给需方。但是现在需方因为在这个月31日前收到我司开的发票才不用抵税给国税局,不然需方就要交给税务局八 4月2日前能将发票开给宁波公司应该都是合法的。但现在宁波传了一张通告函给我司说要求我方赔偿违约金1270850元。请问这样合理?谢谢您的回复!!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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