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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址:江门市建设路49号之五。 负责人:吴达 予以支持。被告谭彦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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