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起与彭璐璐继续履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二、北京博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彭璐璐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至八月 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彭璐璐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博度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博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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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民初字第836号案更荒唐,该判决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是如何炮制的,又如何生效的,又怎样把独立法人企业应承担 诉讼,亦未答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刘××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见判决书第五页) 在本案一审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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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2006年6月以民间借贷关系进行了审判,判决桃源预制厂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卫民、任有华等人一次性偿还借款( 2006合高新民二初字第170 由该院执行局执行完毕。然而,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却置民事二庭认定的民间借贷客观事实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 依然主观认定对王卫民等人未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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