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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进行考核发放外,其中还要每个人承担中层干部和班主任的特殊津贴。换句话说:一个教师就算工作量是足的(相对校内),师德过关,但年终也拿不全自己的30 %),其余教师要么待岗,要么向别的学校交流,再或者不拿20%绩效而退养。 请教:以上教育部门制定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没有损害教师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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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浦东的一名女教师,7月1日产下一子,4月7日因怀孕身体不好休了病假,6月15日开始正式休产假,由于正逢暑假,所以7、8月两月学校给予顺延 ,象征性地补了一点,说你没有参加月考核及其他考核,所以不能享受,只在工作量津贴里补了60%的差额。学校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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