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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从而适用了简易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见判决书第五页) 本案地跨两省, 执行。 6、 判决书所判定的赔偿金额为36294.53元,而山东省嘉祥县法院实际执行刘××存款4.9万元。 7、 刘××多次向山东省嘉祥县法院询问是怎么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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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徐晨峰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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