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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不予立案,承认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不构罪,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事,只是原告换了诉讼策略,所以不够虚假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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