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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横插一刀”,占其所有,实属不该。 所以,一审判决将“欠费号码转让费”作为犯罪客体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也不合法, 公司没有受到任何损害的“被害人”。 2、 本案中申诉人刘勇军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什么?如掩盖、隐瞒、制造假会计凭证等? 当电话用户欠费后,代理商刘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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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多。 本人认为:1.本人属个体工商户,不属电信公司的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2.转让欠费电话迫于电信公司所为,不属本人主观故意。3.欠费电话转让费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其属欠费用户抵偿给本代理商的偿债物,应为本人合法财物。请问药律师,本人的观点是否正确,有什么办法为本人申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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