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给他的哥哥开的公司做挂名股东和法人,实际控制人以公司的名义诈骗(挂名法人不知情),挂名法人要承担诈骗罪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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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明以另两方认可的价值45万元实物出资、江伯洪出资45万元、梓瑞公司以企业法人责任出资,各占出资额比例分别为:38%、26%、30%和6%成立合伙体, 300克恩替卡韦由江明、张凯实际控制转为自己实际控制,进而摸清清盘前合伙体的“家底”; 2、合伙体不是企业、公司,也不是“其他单位”,不符合职务侵占罪 ...
//www.110.com/ask/question-1323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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