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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2002)洛民初字第4号调解书非丝钉厂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主体错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建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04年4月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 第227号民事判决:、撤销(2002)洛民初字第4号调解书;二、丝钉厂偿付张良宋货款300.5万元及相应利息;三、嘉碧公司对丝钉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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