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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提醒。 本案中,虽然银行从不认为曾以短信方式向上诉人进行过催收,也从来没有提交过任何相关的证据。但辩护人不得不主动提到系统短信提醒的问题。 因为一审法院 。虽然《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二款有“甲方应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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