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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东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俊波赔偿原告肖志福各项费用共计:497578.03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恶化,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为此,我辞去了原有工作在家照顾父亲,没有任何生活来源。面对巨额债务,我已无力承担,真的是走投无路了! 可此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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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于2008年5月13日和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我方骑是电瓶车 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主次责任 被告为主要责任 应赔偿问题我们将对方告上诸暨市人民法院 ·我们这个案子那些部门可以监督!?六·被告在一审判决之后二审期间转让其位于乡下房子行为是不是逃避债务!麻烦您了!如果可以请您电话联系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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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光明一家购买了其仓房别的商户也购买了这样仓房。被告在事故发生为逃避赔偿责任曾办过所谓离婚手续,也曾把光明装饰店转移在一个叫王玫名下。 而后被告又购买新车一辆,显然是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新买车辆登记他人姓名是逃避债务行为,法院应对其行为依法查处办理。因此原告申请人强烈申请法院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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