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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宁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8、2008年8月17日 ,被告宁城县劳动局在次超出规定期限,又以原告证人赵海龙翻供为由做出宁劳社工伤认字(2008)040号《工伤认定结论 清单等其他证据。上述证据强有力证明了赵庆阁正常下班事实经过,而法院判决书对原告几乎全部证据都被认定为苍白、无力,也不能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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