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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持续侵犯申请人的权利。 6、2007年12月20日,原告向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议原告向宁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审法院的荒谬之极。宁劳社工伤认字(2008)04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说明第三人单位会议记录规定:“在11月以后至下一年生产期的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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