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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本案先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核* 审 的拆迁纠纷裁决书,单方决定我所有房产及附属物总共补偿280,595.65元,如不同意,将申请县法院进行强制拆迁。 我们认为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单方下达的《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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