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潘某1998年下半年经青甸湖村委同意,在青甸湖村委旁自建平房一间开小店谋生。因婚姻感情不和,与前妻离婚。2000年法院判决书中:被告开设的小店处的财产归被告所有。潘某是被告。2003年潘与我结婚,结婚证明是在青甸湖村委出据的,连我的孩子的准生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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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我妹妹向前岳母赔偿医药费2000元。 后离婚时,前妻到派出所开具证明,盖派出所公章,就该调解做出另外一番描述称我家与前妻家发生肢体冲突, 是陈家人,且事发于陈家,因此说我家赔偿前岳母2000元并无过错。 我总感觉派出所所述内容逻辑上有很大问题,请专家们帮忙分析一下派出所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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