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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各司其责。一人驾车,两人下车实施犯罪,分工明确,已经构成犯罪团伙。 2、该案是有预谋故意犯罪。该犯罪团伙于2014年5月4日早8点,自吉林市宜山 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无故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公安机关应当以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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