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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终审判决书。 2012年12月10日,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行初字第38号行政一审判决书。 二、事实和理由: 案是由新疆地方乌苏市公安局侦破后因案件管辖权限制规定转交给了铁路系统!当时奎屯铁路公安分处刑警大队作用仅仅只是在司法机关对案犯张俊杰作出逮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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