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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夷所思,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总之,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无论从内容、形式来看,都是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笔下是人命关天,纸上 1993]03号复函为依据进行裁定,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一审法院2008年1月23日受理后,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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