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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至今未交付房,故依法诉讼于塔城市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正塔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房款440922元,支付违约金66138.3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 塔城市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与被告正塔公司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违背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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