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作出监政土决字(2006)1号《处理决定书》,决定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 2006年9月11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鄂荆 什么调查,原告有下列证据:证据: 1、黄光福的证言:证实其在任南河村支部书时,南河村一组在南张家湖开发了274亩,一直在该地上耕种。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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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被上诉人镇政府为了南明村委会新农村建设,发动村民之间以自愿为原则,自行协商兑换土地以及补差价的形式,来调整宅基地的使用,镇政府的行为仅属于一般性指导、协调行为 、限你在10月12日前自行清理该地上的农作物、逾期不自行清理的,将按无主作物处理。”说明通知以后至今8年,叶自才失去了自留地耕种,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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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头快钻不过腮。 三.村委会和民调干部宋天成提供的证据清楚的载明2007年因马春在宋国香地块上栽树,发生争执,村委会委托宋天成处理时让王艮丰向马春当场出示了土地 年怎么得知的情况和得知的有效证据。 四.一审原告马春在起诉中窥避闭口不提三户土地互换十几年的事实,至今还耕种着宋天荣换给马春十里铺路路南那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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