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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再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既判力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不能再次以相同事由再行起诉。如果贵院参照《民事诉讼法》 决定维持被告颁发的第42号《土地证》。显然,该案审判人员未经司法审查(即庭审质证)直接以琼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定案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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