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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吉禾玻璃经销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二环北路3138号,法定代表人潘行云,总经理。电活:13905739533。qq号 申请人用会议纪要方式确定了协议内客,2009年7月17日签订《中环路整治企业补偿实施协议书》。协议约定,1、被申请人出支45万元资金,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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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李伟,李伟办理了建筑许可证,并与班鹏飞签订“关于冯庄村西街23号房屋交转协议书”,1993年3月29日,班鹏飞取得地籍号11 赔偿决定。故原告以被告的违法变更行为导致其无法及时签订拆迁协议并取得应有的经济补偿为由,要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58312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此案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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