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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组长应该比当事人更清楚有关“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之证据重要性,当庭否定是违反“不得发表自己倾向性意见”口审规定(2006《审查指南》P383倒数第四行) 位置,则该专利申请和对比文件应属相同技术领域。” 理由一、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IPC),附件2 属A部—人类生活必需(农、轻、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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