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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在灌阳县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期间逃跑行为,与起诉书、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认定“暴动越狱”罪名不符,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理由 决定执行3年。 被告人:候才如,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申诉人及伍军强、范勇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9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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